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法制網實習生 翟小功
  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約定,飛行員因意外傷害或自身健康暫停飛行,保險公司將賠付津貼。海南一投保的飛行員要求賠償津貼遭拒,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。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應支付停飛日額津貼72000元,日前,二審法院最終判令支付額津貼共56200元。
  王蒙是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飛行員。2009 年4月,新華保險海南分公司與航空公司簽訂協議約定,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自身健康原因,航空公司航衛部門對其出具暫時停飛證明,保險公司按保險協議約定金額向飛行員賠付暫時停飛日額津貼。
  不久,王蒙經體檢,查出膽囊結石。航空公司於2009年6月24日向王蒙出具暫停飛通知單,王蒙至今未復飛。2011年10月27日,王蒙向保險公司送達出險通知書和理賠申請材料,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。王蒙認為,他提供的材料齊全、且符合合同規定,而對於考勤記錄等合同沒有約定的材料,他認為沒有義務提供,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72000元津貼。
  保險公司則辯稱,根據協議,只有在保險期間內出具暫停飛證明,保險公司才支付停飛日額津貼,在協議約定的保險期間內,保險公司向參保人賠付暫時停飛日額津貼。王蒙雖提供了暫停飛通知,卻沒有提供考勤證明和工資清單,不足以證明停飛的事實。
  近日,海口市龍華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王蒙支付停飛日額津貼72000元。2014年4月5日,海口中院二審判令保險公司向王蒙津貼共56200元。(案件人物均為化名)
  以案釋法
  何時被停飛,何時開始賠
  承辦此案的法官庭審後認為,本案中,保險公司與航空公司簽訂的保險協議有效期是一年,為什麼飛行員獲賠的津貼數額沒有按一年計算,而是284天?對此,關鍵要看保險協議中約定的具體條款。協議約定,航空公司對飛行員出具暫時停飛證明,保險公司向飛行員賠付暫時停飛日額津貼。由此可見,“出具停飛證明”是保險公司開始賠付的時間起點。雖然保險協議的有效期是2009年4月3日開始,但航空公司的暫停飛通知單是2009年6月24日出具的,賠付時間應該從2009年6月24日起計算。因此,通過法律維權時要看清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,特別要註重裡面的“細節”,否則提出不符合約定的訴訟請求,很難得到法庭支持。  (原標題:飛行員“因病停飛”能否獲賠惹爭議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vz89vzkgl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